德清酒类条码基本原则
(1)分拣、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通信等许多行业都存在货物的分拣搬运问题,大批量的货物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装到指定的车箱或航班。一个生产厂家如果生产上百个品种的产品,并需要将其分门别类,以送到不同的目的地,那么就必须扩大场地,增加人员,还常常会出现人工错误。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应用物流湖州条形码,使包裹或产品自动分拣到不同的运输机上。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将预先打印好的条码贴在发送的物品上,并在每个分拣点装一台条码扫描器。
(2)仓储保管有时,通用商品代码不能满足仓储的需要,除了商品的生产厂家和产品种类外,我们还需要产品的数量、保质期、重量、体积等很多信息,采用物流条码可以通过应用标识符分辨不同的信息,经过计算机对信息进行处理后,更有利于对商品的采购、保管和销售。
(3)物流条码的出现,不仅在国际范围内为产品提供了一套可靠的代码标识体系,而且为贸易环节提供了通用语言,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奠定了基础。
EDI是计算机与网络通信高度结合的产物,“按照协议的结构格式,将标准的经济信息,经过电子数据通信网络,在商业伙伴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在商品交易中,物流在贸易伙伴之间不断进行,而信息流也伴随着物流存在。传统的书面系统使信息传送的精确度降低,劳动量增加,延迟了信息的传递时间,这些缺陷都已不能适应现代贸易的需要。EDI正是为了提高信息流的速度和准确性而设计的。统一的报文标准确保了贸易伙伴间可以直接处理对方发出的信息,而通信网络使信息的传递速度极快,给商业伙伴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EDI的基础是信息,这些信息数据可以由人工输入计算机,但更好的方法是通过扫描条码获取数据,速度快、准确性高。物流条码包含了物流过程所需的多种信息,与EDI相结合,更能发挥EDI的优越性。因此物流条码的标准化建设推广就显得尤为重要。
商品湖州条形码可以采用传统的印刷方式印刷,也可以采用专用计算机软件生成打印或者专用条码打印机制作。
采用传统方式用原版胶片制版印刷的条码,通常与其它包装装璜图案一起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采用计算机生成制作的条码,通常打印在标签上;专用条码打印机通常打印条码不干胶标贴。由于商品条码有严格的条、空尺寸规定,人工描绘和用条码印刷品扫描翻拍、复印的商品条码均不能达到标准的要求。商品条码可以印在商品上的外包装上,也可以在商品无包装的情况下,直接印在商品上或用标签粘贴或挂在商品上。为便于售货员销售商品时扫描条码,条码应避免印在人眼看不到的地方,如:商品内包装上或包装的内侧上等。
商品条码标志印制在商品上后,还要随商品经过运输、仓储、货品上架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有的商品条码会被污染、损坏或被遮盖,消费者如果选购了带有这样条码的商品,在结帐时,会因条码无法扫描而被要求重新换取商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选择有完整条码的商品。
商品条码的质量是商品条码能被识读设备正确、可靠、快速识读的关键,是自动扫描商店能否正常运行的前提。能为某一商场扫描器识读的条码,不一定能够为其它商场的扫描器识读,也就是说不一定符合标准的质量规定。因此,为使商品条码能在国际市场上通行,必须确保条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商品的产、供、销三方在条码应用时应高度重视条码质量,在商品条码的印刷、商品进货、销售进行要做条码的质量检查,条码质量检查包括:
1、商品条码合法性检查:查验制造经销商是否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唯一性检查:检查商品是否存在“一码多品”或“一品多码”的现象。
3、印刷质量的检查:商品条码印制质量检查应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商品条码》和GB/T14258《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进行检查。
库德巴(Codabar)湖州条形码出现于1972年,包含20个字符,可表示数字和字母信息,是一种非连续性、非定长的条码符号,主要由数字字符构成,可以进行双轴阅读,应用于仓库、血库、物料管理(图书馆)和航空快递包裹等领域中。
Codabar条码的每个字符由4条黑色线条,3条黑色线条组成。每个字符与字符间有一个间隔做区域。其字符集为数字0~9和6个特殊字符(-、:、/、。、、¥),字母A-D(用于起始符,共16种组合)。它的编码方式二进制级别,只有两种粗细比例。且没有规定的校验码,除商业和公共用途的变体会定义校验码。
Codabar条码错误率低,90万分之一,且它设计简单、易印刷,使用方便。但在标识血制品时,因只有六个数字,所以不足以标识来自全球的血制品。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湖州条形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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