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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EAN-128条码的识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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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EAN-128条码的识读原理

作者:湖州美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0 08:38:20

一、湖州条码应用的基础工作

无论在那一个领域中使用条码技术,首先必须实现计算机管理,然后才谈得上条码技术的应用)在商品流通管理中使用条码技术也不例外,就是首先要在商场、超市、连锁店、专卖店、零售店等实现计算机管理。目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全国大力推广商业自动化,也就是说首先要在大、中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实现计算机管理,这就为实现条码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已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场再实现条码管理仅仅是一步之遥,但却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已经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场,包括超市和连锁店等,一定要做到“单品”管理,才能实现条码管理。对于每一种商品,根据其属性和特征,按照一定的规则,必须编制“后台码”,这是计算机管理所必须的基础工作。在“后台码”中,通常包括了商品大类、中类、小类、供应商、所属柜组、质料、尺码、颜色、品牌等内容,依靠计算机按“后台码”来进行统计和分析工作。只要将供销售和盘点等之用的“前台码”换成条码,利用条码阅读设备,就可实现商品的条码管理。必须指出的是“前台码”和“后台码”不可混为一谈。“后台码”通常长达到20位字符以上,因此不可用作前台操作码。反之,前台操作码不可能太长,通常不超过13位,不足以完全表示商品的属性和特征等内容。

二、如何使用商品上已有的条码

一般来说,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上的条码都比较符合规范,可以直接使用。但国内商品上的条码由于种种原因。不符合规范条码、重码等现象累有发生,由于印刷的原因或条码颜色褡配不当使条码阅读器无法阅读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在使用条码扫描销售商品前,必须对一种商品的条码进行仔细的检查。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用条码阅读器对每一种商品进行扫描,剔除重码或无法读出的条码,并对该类商品重新贴上由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看起来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如果工作没有做好,就会影响到数据的准确性,甚至会造成某些商品无法使用条码扫描销售。

鉴于国内商品上的条码累累出现的问题,我们建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各地分中心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各地的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国内商品上不符合要求的条码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并作出适当的处理,以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推广应用。

三、店内码的使用和制作

在国外使用条码管理的商场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无论商品上原来有无条码,一律使用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另一种做法是充分利用商品上原有的条码,对没有条码的商品才标上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在国内已推广使用条码管理的商场中,也不外乎这二种情况。前一种做法基本上是中高档商场或专卖店,后一种做法基本上是所有超市和连锁店,因为商品价值较低、商品销售量大,全部使用店内码会增加商品的成本,从而不利于超市和连锁店的商品销售。当然,后一种做法对所有商场也都是适用的。而全部使用“店内码”的好处是可以根据用户自己对管理商品的要求来编制“店内码”,从而达到用户自己的管理要求。另一个好处是可以采用流水作业自动生成店内码,提高了条码制作效率。

“店内码”的编制,应按照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规定来进行。有些用户还不知道“店内码”的编制规定,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以宣传和普及。制作“店内码”必须配置专用条码打印机,最好是采用能与计算机接口的条码打印机,可以通过预先编制好的程序来制作所需的“店内码”。从而减少人工输入的差错,并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如果用户全部使用“店内码”,则可通过POS系统中的应用程序采用流水作业法自动生成店内码,使条码制作更方便、更省力,效率更高。

四、关于条码POS系统的设计

应用条码的POS系统设计与一般POS系统的设计没有原则上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条码作前台码,并通过条码阅读器来自动阅读条码,避免由人工输入前合码时的差错,并提高了输入速度、和工作效率,特别对超市其效益更为突出,可以大大减少顾客购物结算的等候时候。

对于条码阅读器的选择,在大、中型百货商场、零售店、专卖店等以选择手持式条码阅读器为宜,而在超市则以选择激光平合式条码阅读器为宜。

条码阅读器与收款机、计算机的接口通常分为键盘仿真输入和串口输入二种。在应用程序编程时,只要注意到采用什么接口,编程是不困难的。

因此,已经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厦、超市、连锁店、专卖店、零售店等应不失时机地推广应用条码管理,而对于没有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业企业,可在设计计算机管理信息时一并考虑使用条码管理,其实使用条码管理并不神秘,也不困难。

五、条码应用与经营管理模式

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不仅可以避免差错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条码技术不仅可用于商品销售,而且可用于库存管理和柜存管理。利用便携式数据采集器,通过条码阅读器扫描,可快速、准确地进行库存和柜存盘点,然后送入POS系统,与PO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较后产生盘盈、盘亏表。如果采用手工进行库存和柜存的盘点。不仅费工、费时,而且不易盘准,容易产生差错。因此,使用条码进行柜存和库存管理是实现仓库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当今通用湖州条码已经普及,使商业管理实现了自动化,而物流条码却刚刚起步。物流条码与通用商品条码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

(1)标识目标不同通用商品条码是最终消费单元的唯一标识,它常常是单个商品的条码。消费单元是指通过零售渠道,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商品包装单元,商店里买到的单个商品上的条码都是通用商品条码。

物流条码则是货运单元的唯一标识。货运单元是由若干消费单元组成的稳定的和标准的产品集合,是收发货、运输、装卸、仓储等项物流业务所必需的一种物流包装单元,是多个或多种商品的集合,应用于现代化的物流管理中。

(2)应用领域不同通用商品条码用于零售业现代化的管理,在零售业的POS系统中通用商品条码印在单个商品上,可以实现商品的自动识别、自动寻址、自动结账,使零售业管理高度自动化和信息化。

物流条码则是用于物流现代化的管理,贯穿于整个物流过程之中。产品从生产厂家生产出来,要经过包装、运输、仓储、分拣、配送等众多环节,才能达到零售商店,物流条码应用于这众多的环节之中,实现了对物品的跟踪和数据的共享。

(3)采用码制不同通用商品条码采用的是EAN/UPC码制,条码的长度固定,信息容量少。

物流条码主要采用EAN/UCC128条码,条码的长度可变,信息容量多,且条码精度要求低,易于制作,容易推广。

(4)标准维护不同通用商品条码已经实现了国际化和标准化,不需要经常增减更新,标准维护的要求比较低。

物流条码是可变性条码,贸易伙伴根据贸易的具体需要而增减信息,而且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物流条码的内容需要不断地补充、丰富,因此,对物流条码的标准维护应该更加重视。

近日,《宁夏日报》第07版“百姓热线”栏目就消费者比较关注的3个“商品条码”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问题一:购买的衣服专柜标价比通过手机扫描软件扫描出的价格高很多,手机扫描的价格是否具有权威性?

解析:目前扫描条码软件的数据库都是各软件开发公司自有的,商品的价格只是存在于计算机上的一个数据信息库,且数据来源渠道不一,如果该信息库不及时更新,价格不一致、无价的情况在所难免。此外,负责全国商品条码与编码管理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所备案商品信息包括产品包装形式、产品类型、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并不包括产品价格。所以,各软件公司自行开发的扫描条码软件扫描结果只能作为参考。

问题二:购买的商品没有条码,能否以此判断其为“三无”产品?

解析:根据现行的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等,但并未强制商品必须标识条码。商品条码的使用主要由生产厂家根据商品管理需要,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向质监部门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注册,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编码、设计及印刷。此外,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地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强化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条码管理。

问题三:消费者怀疑购买的化妆品是假冒的,能否借助条码识别其真伪?

解析:商品条码本身是基于应用计算机对商品进行有效管理而设计的。理论上说,条码就像“身份证”一样,与每件商品都是一一对应的,是包含商品信息的一种代码,但从条码当前的技术现状来看,伪造、冒用、使用注销的商品条码、非法转让商品条码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条码在发挥产品追溯作用的同时,不是必然具有防伪的功能。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条码仅仅是标识商品信息“身份”的一种方式,无论是消费者日常消费还是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的监管过程中,都应对条码和条码扫描软件有一个客观认识,不能以此认定商品价格或辨别商品真伪,而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定,依法监管。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基础建设,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将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印制、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国家对出版物等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本市商业自动化管理水平。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领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商品条码工作;(三)负责本市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的初审工作;(四)负责本市条码技术培训,提供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五)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使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商品,其商品条码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使用条码标识。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具备:(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法人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个体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非法人单位持营业执照、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该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经国家审批后,颁发证书。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之理由。第九条商品条码持有人变更其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类别、行业分类、经济类型的,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商品条码持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商业企业不得要求供货商为已有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印制店内条码。商业企业需要对商品印制店内条码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编码和印制,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具备:(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件或相关资料;(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审核持有人有效的商品条码证书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第十四条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四)销售使用假冒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阻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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