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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一维条码代理哪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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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一维条码代理哪家强?

作者:湖州美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2 08:07:16

经常发现商品包装上印着企业代码号,询问商家或顾客,大多认为是商品条码,这说明很大一部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企业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认识存在误区。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企业代码和商品条码都是由相对的数字代码和条空符号共同构成的用于记录信息的标记,目的是为了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迅速的信息交换,具有惟一性和稳定性,但二者从本质到各方面内容都有严格的区别。

1、含义和作用不同企业代码是为了便于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经济监督而要求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数字名称。目前,在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统计等部门得到了广泛应用。商品条码是记录商品的规格、生产者情况等信息标记,用于现代化商品流通领域。企业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赋码及管理归属于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实施的特点不同企业代码是国家强制推行和使用的;商品条码则由企业自愿申办使用。

3、使用方法不同企业代码是用于企业身份识别,以代码证书或IC卡为载体,不能脱离载体而单独使用,因此也就不应也不必印在商品包装上,更不允许冒充商品条码欺骗消费者;而商品条码是在商品交易中通过扫描仪读出商品的有关信息,以实现迅速结算的要求,只有印在包装上才能得以应用。

4、标注方法不同企业代码是由9位数码和对应的条空符号构成,数码在上,条空符在下,数码最后一位校验码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X;而商品条码的条空符在上,数码在下,数码一般为13位,都是阿位伯数字,国内产品均为690、691、692开头。

当今世界是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技术无疑将会继续得到快速发展和高效利用。作为信息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维码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表单、证照、票务、景点门票等领域,而且其应用领域仍在不断拓展。二维码是条码的一种,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都可以存储信息,包括汉字、数字和图片等,因此二维码的应用领域比较广。由于二维码采用了先进的纠错算法,在部分损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还原出完整的原始信息,因此,利用二维码技术存储传递采集信息具有以下特点:高密度编码,信息容量大;编码范围广;容错能力强,具有纠错功能;译码可靠性高;可引入加密措施;成本低,易制作,持久耐用。

目前档案管理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各种档案资料不断增多,加之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长期以来,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部分管理干部,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没有认识到档案管理给工作带来的重要作用。档案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不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方面是对档案的重要性、管档要求、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等业务不了解,对档案收集意识淡薄,应收集的没有收集。日常事务往往只是将材料放入档案盒,没有及时整理归档。另一方面,年度移交档案不能按时上交,移交的材料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用纸不一,用复印件、废纸等打印材料存档;排版页面不规范,不留装订余地;用铅笔、红笔填写或划改;必须填写的栏目没填写;材料内容描述不全或表达不准确。这些都增加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难度,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的水平。

基于此,档案工作要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数字化、网络化和社会化,有必要将二维码技术引入档案管理领域,提高档案管理人员对于二维码技术的认识,充分挖掘二维码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这是档案管理工作得以优化的关键所在。

将二维码技术引入档案管理的意义

二维码技术可解决电子档案易更改的问题。将电子档案转化为二维码,再打印到纸张上,形成纸质电子档案,则可封存电子文件形成的原始状态信息,二维码一经生成便不可改动,可解决电子档案易更改的问题,是电子文件真实性保障的重要工具。二维码因为是直接对原文二进制或ASCII码进行编/解码,所以支持任何语言和文字。在电子化的过程中不会丢失任何信息,在档案管理中使用二维码可以实现电子文件从产生到永久的保存,可有效解决归档、移交环节中信息的重复录入,避免多次录入而产生的信息差错,实现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信息共享,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如何将二维码技术引入档案管理

在档案管理中引入二维码,实质是将纸质文件、元数据、电子文件封装在一起。具体有如下四个步骤:

1、将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信息存储在二维码中;

2、将二维码打印在电子文件对应的纸质文件上,形成电子文件、元数据、纸质文件封装在一起的纸质电子档案;

3、通过扫描设备扫描纸质档案上的二维码;

4、对扫描得到的二维码进行解码,还原出对应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因二维码一经生成便不可更改,而元数据在文件流转过程中不断增加、变更,所以纸质电子文件在流转到新部门时,使用者(包括档案室工作人员、档案馆工作人员)应根据元数据的不同,将变更、增加的元数据转换为二维码,附加打印在纸质文件上。二维码对于档案管理的意义在于二维码不依赖计算机网络,是实现文件、档案等信息的存储、携带、传递并识读的理想手段,运用到档案管理领域可较好地解决当前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品上为什么要使用条码:

第一: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流通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

第二:中国法律规定,出口国外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

第三: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在超市,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福建等)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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