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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商品条码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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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商品条码查询方法

作者:湖州美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4 08:59:43

二维码溯源解决方案在绿色食品生产源为食品分配二维码湖州条码,绿色食品生产商、销售商等与质量认证机构分别为每种食品录入详细源信息、认证状况等,并将二维码制成标签贴在产品包装上;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只需手机扫码或发短信,即可随时随地查询产品源信息与质量认证等信息等,并可及时举报虚假、错误信息。

二维码溯源应用作用消费者:随时随地使用手机扫码查看产品详细信息;企业:利用二维码对自身及产品进行更多的宣传活动。管理机构:促进消费者对虚假信息的举报,有效完善对食品质量、假冒伪劣商品的监测;

1、产品流通流程①提交绿色食品详细源信息②将待认证食品送至认证机关检验③提交食品质量认证信息④生成该食品专用溯源二维码⑤将二维码制成标签贴在产品包装上⑥将产品送发销售商2、溯源查询流程①手机扫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或发短信②获得详细产品源信息及质检信息③直接举报虚假、错误信息④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⑤提交虚假错误信息及处理结果⑥查询举报信息统计及稽查处理结果

湖州条码分为A、B、C、D、E、F五级,其中A级标志为最优质,B次之,F等级最低,一般条码枪比较难以读取。导致条码扫描枪不能读取条码的原因主要有如下12种:

1)、条码信息密度太高,打印机的分辨率较低,导致打印出来的条码不清晰。

2)、碳带质量不好,导致打印的条码模糊,易擦掉,导致条码信息不完整,无法扫描。

3)、条码表面复盖有透明材料,反光度太高,虽然眼睛可以看到条码,但是条码扫描仪条码扫描枪识读条件严格,不能识读。

4)、打印的条码码制选择不合理。

5)、条码扫描仪条码扫描枪硬件故障。

6)、没有打开识读这种条码的功能。

7)、阳光直射,感光器件进入饱和区。

8)、扫描枪的扫描头质量太差,导致无法读取条码。

9)、扫描角度未掌握好,垂直扫描是错误的。(因条码表面会反光,反射光照射到扫描枪窗口内的镜子上,会干扰扫描器正常解码。正确的扫描角度也应为扫描器与条码呈倾斜角应在30度以内)

10)、扫描枪不支持扫描的条码类型,如很多条码只支持读取一维条码,不支持读取二维条码。

11)、扫描枪的连接线驱动不正确,可以把扫描枪的连接线拔出,再重新插入电脑的接口上。

12)、制作条码的方式导致无法扫描,如印刷的条码标签也会导致扫描难以识别,一般选择条码打印机会好一些!

13)、扫描距离太远或太近,超出扫描枪可读取范围(红光扫描枪的读取范围为2CM左右,激光扫枪描普通条码距离应在6-25CM之间)

所谓二维湖州条码,简单地说就是将一维条码存储信息的方式在二维空间上扩展,从而存储更多的信息,从一维条码对物品的标识转为二维条码对物品的描述。一维条码二维条码使用二维条码可以解决如下问题:(1)、表示包括汉字、照片、指纹、签字在内的小型数据文件;(2)、在有限的面积上表示大量信息;(3)、对物品进行精确描述;(4)、防止各种证件、卡片及单证的仿造;(5)、在远离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实现数据采集。美国Symbol公司1991年正式推出的PDF417的二维条码,简称为PDF417条码,目前已成为通用的国际标准。

PDF417二维条码具有如下的技术特点:

(1)信息容量大:PDF417条码可容纳1850个大写字母或2710个数字或1108个字节,比普通条码信息容量约高几十倍。

(2)编码范围广:该条码可以把图片、声音、文字、签字、指纹等可以数字化的信息进行编码,用条码表示出来。

(3)容错能力强:该条码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数学纠错理论和技术,可以有效防止译码错误,提高译码速度复原受损信息。

(4)译码可靠性高:它比普通条码译码错误率百万分之二要低得多,误码率不超过千万分之一。

(5)保密性、防伪性好:它具有多重防伪特性,其信息按密码格式编码,采用软件加密,并可以利用所包含的信息如指纹、图片等进行防伪。另外,还可以采用隐形条码防伪。

(6)易制作,持久耐用:条码可以印在各种载体上,可以使用多种印刷技术,条码阅读不需要物理接触,不受读取次数限制。

(7)成本低:它的成本远远低于磁带等存储介质,在网络连通情况不好时,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把大量信息的二维条码传送给对方。

(8)条码符号形状、尺寸大小比例可变:在保持条码所表示的信息两不变的情况下,PDF417条码的形状、尺寸和大小可以根据载体面积、业务需要和美工设计进行调整。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湖州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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