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商品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制造业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出口机器,创造了中国接近四分之三的外汇收入,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生产加工贸易基地,全球众多制造业巨头都在等待争夺中国这个大市场。外资的大量涌入,给本土的企业带来相当大的冲击,但也同时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必然带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如何才能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和高度的应变能力?并在优胜劣汰的剧烈竞争的全球化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呢?面对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怎样才能跟上历史发展的节奏?又怎样才能充满活力地去迎接世纪的挑战呢?
这一连串的问题是中国外向型企业已经面临且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离不开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中国企业必须迎头赶上世界潮流,走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管理的道路。作为信息高度集成的,具有先进管理思想的ERP(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简称ERP)是外向型企业实现管理创新、走向现代化管理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问题、增强竞争优势的唯一途径。条形码作为迄今为止最经济的数据文件载体,为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提供了一个手段,既对生产工程中的元器件在每个环节上,利用条形码记录发生的时间和位置的变化,使之成为可追溯的数据,保证生产过程可以追溯管理控制,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提高管理的水平。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最关心的是如何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并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满意。而库存管理作为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其重要性日益突出。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业务,如:原料、商品的购进;商品、材料的领用、租赁、转赠、遗失;采购中期、短期计划的制订、执行;生产的安排及计划的制订;代销商品、经销商品的管理;异地调拨在途商品的管理。库存管理是上述业务的基础环节和核心,通过它可联系其它业务活动,使整个业务系统形成一个互为联系、互动的整体。及时、正确、真实、有效的库存数据不但是库存计划的制订的主要依据,并且是采购计划、生产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利用一套完整的基于湖州条形码技术的库存管理解决方案,可以更好地控制库存,减少缺货,增强交货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改善客户服务水平。库存管理系统应提供全面的功能,帮助维护库存信息,使得管理人员随时可以获得库存余量及各种物料的状况信息。库存管理的功能包括材料的入库、出库、转库和调整,还包括物料的各种业务信息、历史数据。还应具备批号管理(和序列号跟踪)的能力。对于涉及多地点离散式库存管理的公司来说,系统可以处理多地点的库存业务,按不同地点(如工厂、仓库)维护库存余量。对于物料在经营中发生频率的快慢,设定最小、最大库存量,订货点、订货批量等数据,如果物料不在所界定范围内,系统会提示。这一能力对于不需要用MRP来制订计划的物料来说非常有用。
合格条形码的检测标准:
1、条形码符号表面整洁,无明显污垢、皱褶、残损、穿孔。
2、符号中数字、字母、特殊符号印刷完整、清晰、无二意性。
3、条形码字符无明显脱墨、污点、断线;条的边缘整齐,无明显弯曲变形。
4、条形码字符的墨色均匀,无明显差异。条(空)反射率条形码符号必须满足一定的光学特性要求,当空的反射率一定时,条的反射率的最大值由下列公式lgRD=2.6(lgRL)–0.3式中:RL——空的反射率RD——条的反射率印刷对比度(PCS值)印刷对比度(PCS值)定义为:PCS=(RL–RD)/RL*100%条(空)
尺寸误差
条形码符号中条和空的尺寸偏差在十分之几到百分之几毫米范围内,测量精度要求高,一般采用湖州条形码专用检测设备来测量。
条形码符号的条、空尺寸偏差要求见GB12904《商品条码》中相应章节。条(空)尺寸误差是条码符号检测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
空白区尺寸
空白区的作用是起到条形码阅读器做好扫描准备的作用,因而其尺寸必须保证,标准版EAN-13条形码符号左侧空白区为11倍的模块宽3.63mm,右侧空白区为7倍模块宽2.31mm。企业在使用条码工作机构提供的原版胶片制版时,必须保证四个角标内的部分必须留足,仅印条码符号,不可印上其他图案、文字等。
条高
条高在一般情况下不可截短,否则将影响条形码符号的首读率。对于因产品包装面积小。无法印刷正常条形码符号的特殊情况,企业应及时与条码工作机构取得联系,在专门技术人员指导下采取适当措施。
数字、字母的尺寸
标准规定条形码符号数字,字母必须采用OCR-B字符,条码符号放大或者缩小时,供人识别的数字,字母尺寸以相同倍率放大或者缩小。
校验码
校验码用来校验前12位代码的正确性。其计算方法见GB/T12904中的附录A。译码正确性该检验项目是将用条形码识读设备识读条形码符号的结果与条码标注的供人识别字符核对是否相符来判定。放大系数企业在订制胶片时一经确定放大系数,得到由条形码工作机构提供的条码原版胶片后,切不可任意放大或缩小,否则将影响到条形码符号尺寸精度,造成尺寸超差。印刷厚度条形码印刷油墨的厚度对条的尺寸的准确识读有影响,当黑条与空处于不同平面上时,黑条与百条反射率的测量会因墨条油墨厚度过大而出现白条反射光减少,因而使空尺寸变窄。标准规定:空、空白区与条的厚度差必须在0.1mm以下。印刷位置按GB/T14257进行目检。其主要判定原则就是要便于识读。
条形码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
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
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湖州条形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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